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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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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如何扣除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1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张黎律师,成都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财产损失如何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细则明确,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也就是说,企业仍可依照“13号令”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财产损失的报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报批时间。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同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且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批。


二是证据提供。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三是审批范围。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有八类财产: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四是审批时间。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是法律。企业虚报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

一、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


1.费用的范围


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销售费用


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


3.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罚款不允许扣除等。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应作纳税调整。


二、税金


会计准则界定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三、损失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这些损失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除了以上总结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多种多样,千差万别,有些支出可能还不能完全归集到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中,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得到扣除,条例中作为兜底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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