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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要如何认定 金融机构的债权怎么转让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张黎律师,成都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要如何认定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要如何认定

一、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二、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

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三、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要一并转移

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四、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

以买卖或其有偿方式让与债权,让与人对所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无偿让与债权,让与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但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受让人于债权转让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担保。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机构的债权怎么转让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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