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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认可半张借条讨债

添加时间:2014年7月7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张某和刘某夫妇自2008年起向吴某购买木炭,货款有时当场结清,有时赊欠。双方业务至2010年4月份结束。2010年3月4日,夫妻两人出具字条给吴某,该字条未被裁剪的下部分载明“已付给:5000元余欠:23000元”。后因夫妻两人未还款,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两人归还借款。

  吴某认为该借条是张某夫妇在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原借条撕毁后另行写的,该字条结算的就是借款,他与张某夫妻之间的货款已结清。对于字条被裁剪的原因,吴某第一次称是因字条污染,字条的上半部分是自己剪掉的,第二次又称字条上半部分是张某剪掉的。而被告夫妻两人认为与吴某之间之是木炭买卖关系,没有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证据存在瑕疵,且吴某对借款的资金来源、字条的出具过程陈述前后矛盾,法院无法认定吴某与张某、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吴某提供的字条已经过人为裁剪,本身存有瑕疵,无法真实、全面反映事实;且吴某对字条被剪裁的原因陈述前后矛盾,对借款的资金来源、字条的出具过程陈述前后矛盾。故仅凭这份经过变造的字条,法院无法认定吴某与张某、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在该字条形成时,尚有木炭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交易过程中亦有赊欠的情形,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被告在未付清木炭款的情形下有相当可能出具该字条,故被告对字条形成过程的解释更符合常理。

  该法官说,法院在认定借款事实时,不光需要一份完整的书面的借条,还要结合借款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借条出具过程等具体事实。在证据分析论证过程中,恰当结合生活常理、善良风俗、当地习惯等其他因素,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力求做到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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