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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共益债务的内容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从债权的角度则称“共益债权”。具体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主要是围绕债务人财产发生的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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