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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三

添加时间:2016年2月7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本文讲的是土地纠纷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三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组成]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组庭通知]
    第三十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关系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更换]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依照原仲裁员产生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第三节开庭与裁决
    [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确有必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开庭地点]
    第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为方便群众,可以就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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