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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后下落不明,债权人应该如何讨债?

添加时间:2017年2月28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债务人借款后下落不明

2010年8月1日,李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李某为张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一年后,即2011年8月1日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欲找李某索要欠款,却联系不上李某。多方打听后得知,李某因无力偿还借款两个月之前逃跑了。现在一直下落不明。张某到处打听李某的消息却一直未能找到李某本人。张某对于这种情况感到十分的无奈,不知道自己的欠款还能不能要回来。

债权人应该如何讨债

实践中,债务人因无力偿还欠款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况常有发生。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应当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能联系上债务人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到庭应诉的,并且债权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判决作出后,债务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照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方式。比如冻结银行卡、扣划等方式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且债权人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借贷关系,法院应当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还款。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实践中债权人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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