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统一制服,没有标准用语,巡逻队唯一显眼的标志,是每人的左手臂上围着一条红底白字的袖章,上面用中英文写着“社区巡逻员”。这支由8位外籍人士组成的巡逻队,成员来自美国、新西兰、加纳等5个国家,有男有女,有老有少,多是周边国际学校的外教和外企员工。受聘于桐梓林社区后,他们的工作职责是走进社区、楼栋、家里,了解在社区生活的外国人的需求。
居民自治究竟是什么
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按照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解决社区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问题,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生活。
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