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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用于家庭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0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核心内容:近日,记者获悉,本案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家庭开支,故判决其前夫无需承担责任。下文以此案例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婚内妻子或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的钱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在离婚前瞒着丈夫从外借款6.2万元,离婚后,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返还借款。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家庭开支,故判决其前夫无需承担责任。

  去年8月至11月期间,李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何某借款共计6.2万元。同年12月,李某与其丈夫林某协议离婚。由于李某到期未向何某归还借款,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其前夫林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李某本人立下的借条为证,李某的确欠何某人民币6.2万元,故李某与何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但林某并不认识何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知道李某向何某借款的事实。且从林某与李某两人的收入来看,林某在国有商业银行工作,收入稳定,李某也有较高的收入,正常情况下是没有必要从外借款。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家庭有一次性购房或购买车辆等重大开支。故涉案借款不能认定为李某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据此,法院对何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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