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民间借贷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用微博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微博上辱骂他人侵犯名誉权

因怀疑自己的丈夫与陆某有不正当关系,近一段时间以来,廖某连续六次在网上发表言论,称陆某与自己的丈夫通奸长达两年。廖某还称陆某被现场发现后仍然劣性不改,并多次堕胎。

在微博中,廖某不仅公布了陆某的真实姓名,还公布了陆某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针对廖某的这一做法,陆某虽然进行了反驳,使事实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但仍有许多不明真相者对陆某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指责、挖苦。无奈之下,陆某要求廖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姑且不论通奸是否属实,仅因网络是虚拟的,其享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陆某无权干涉。

案件关注焦点:用微博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说法: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廖某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某律师认为:廖某已经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在本案中,虽然网民有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权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廖某只是基于怀疑,就公开发表对陆某的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陆某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并宣扬其臆想的事实,造成贬损陆某名义的社会评价,使陆某的名誉受到了伤害。因此,廖某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