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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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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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接受姚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刚律师作为原告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民事诉讼活动。我们认真阅读了案件有关材料,并参加了10月28日上午的庭审活动,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009年5月28日,原被告就货物运输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由于被告无力支付现金人民币75万元,于是由被告向原告暂借人民币75万元,由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了还款期限。代理人认为,被告写的借条是原被告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不管原被告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是否有效,该借条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欠款项应该偿还,因此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二、被告主张该借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所写,无事实依据。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该借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所写,并提供了报案记录。代理人认为,报案记录仅能证明被告曾报过案,而认定是否存在拘禁、胁迫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认定。根据贵院调取的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提供的案卷和《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两份材料均已证实,公安机关认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书写欠条时,原告并没有拘禁、胁迫被告,因此认为不存在拘禁、事实胁迫,而未予以立案。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该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写,无事实依据。三、被告对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诉,应该认为被告已放弃了复议、申诉等救济程序。被告辩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提出申诉,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未提供相关部门已受理其复议、申诉的材料,应该认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诉等救济,应该认为被告已放弃了复议、申诉等救济程序。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此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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