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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这些财产权利凭证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如果这些财产权利

添加时间:2018年5月3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至时,也就是第三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至时,原则上必须兑现或者提货,以解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第三债务人是指负有兑现有价证券义务的法人。如果不按期兑现或者提货,属于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有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损失。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因债务尚未届清偿期,不能擅自用于提前清偿债务,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无权提前兑现或者提货。因为虽然担保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然后用于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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