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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生物:上市前离奇贱卖股权 电信局长成股东代理股权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tzsz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一家以主营业务为菌类食品的东莞民营企业,正以年均50%的高净利润增长率冲击创业板。
  2010年10月12日,广州星河生物有限公司的创业板将首发申请上会。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公司筹备上市时,实际控制人叶运涛联合兄弟叶龙珠曾以低于净资产价格大手笔转让公司股权,更令人诧异的是,接受该笔股权的16自然人中,有多达11位身份神秘,似并未与叶氏兄弟存在直接关系。
  此外,受益于真姬菇价格暴涨,星河生物2009年的营业利润和净利润较同期增长五成,远超行业平均增长速度,产品价格的巨大波动也为其保持高速成长留下隐患。
  上市前夜离奇低价转让股权
  星河生物前身为星河实业,自1998年成立后经历多次资产注入和股权转让。
  2007年6月,星河生物增加注册资本877万元,其中深圳市诚丰钣金技术有限公司以每笔1.90元的出资,认缴注册资本74.1138万元。此外,广东南峰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王秋云、谈震宇分别以每笔2.74元的出资,分别认缴星河生物注册资本729.8966万元、54.7325万元、18.2571万元。
  而此后不到半年,星河生物实际控制人叶运涛就联合其兄弟叶龙珠,以管理层激励为由,将手中部分股权以1元出资额作价1元转让。
  但令人诧异的是,受让者中,除了5名公司高管外,仍有11位陌生人也享受了以上述低于当年净资产价格受让股权的待遇。
  根据预披露描述,上述11位人士并未与叶氏兄弟存在直接联系。
  根据招股书显示,这11位火速入股的自然人股东身份也颇有意味,其中并无菌类加工或者食品等行业人士,也并非拥有创业投资背景的pe人士。那么,他们到底何方神圣,缘何能在公司上市前夜以低廉入股价格空降于此?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上述11位股东中,自然人阮航和叶金权、叶权坤兄弟与星河生物存在间接联系。
  其中,阮航曾于2005年至2007年,担任中国联通东莞分公司总监;2008年至2009年,任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秘书长;2009年至今,任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总经理。而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恰是星河生物申请专利产品时的代理公司。
  另外,叶金权、叶权坤兄弟同为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加油站经理。而塘厦镇龙背岭加油站则与星河生物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但除此之外,其余9名股东与星河生物间的关系仍潜在水中。
  在11位神秘自然人股东中,冯建荣、杨忠义、莫淦明、张力江受让股权份额较大,分别占注册资本的4.70%、2.47%、1.98%和1.73%,是星河生物的前十大股东。
  预披露资料显示,冯建荣和张力江均在中国电信东莞市分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张力江是东莞市塘厦电信局局长,而冯建荣是其同事。两位电信局人士为何能成为其十大股东,其间有何联系,颇令人疑惑。
  而杨忠义则为国桥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主管。而国桥深圳是一家外资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30万美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国桥工业园。根据公司官方网站资料,国桥深圳主要生产、销售纺粘法无纺布,是中国最大的无纺布生产基地之一。
  而莫淦明的身份更为复杂,除担任东莞市顺安电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外,还兼任东莞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东莞市广能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此四人非管理层,也与公司并无直接关联,而这四人之间也无直接的联系。
  假使星河生物顺利上市,以创业板平均50倍市盈率,其2009年0.42元每股收益对应的发行价约为21元,则冯建荣、杨忠义、莫淦明、张力江所持的211.68万股、111.19万股、89.12万股、78.02万股的股票市值将分别达到4445.28万元、2334.99万元、1871.52万元、1638.42万元,投资收益率超为23倍。
  而剩余8名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不足公司总股本1%,但若公司成功上市,其持有的股票市值也将在73万至723万元不等,尽享财富暴增的快感。,为我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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